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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前任董事長黃光男先生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4號2.事實發生日:105/03/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任董事長黃光男先生一、黃光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二、其他上訴駁回【黃光男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五)詐欺取財有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詐欺取財無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洗錢無罪部分。】三、黃光男上開撤銷改判有罪部分及上訴駁回有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四、黃光男被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四)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4.處理過程: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253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4號判決書所載為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已於101年10月16日解任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故此訴訟事件對公司之營運、財務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檢討並強化公司內部稽核及外部監督機制。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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